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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时评】警惕“直播+”沦为侵权新变种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09:51:00    

当前,网络直播呈现出“直播+”的发展模式,直播应用场景日趋丰富。网络直播场景下,“陪你看”“为你读”“教你做”可能构成侵权。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主要包含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知识付费直播(直播读书、直播授课)等场景,不同场景中侵权模式也不同。此类案件中,新型侵权模式出现,复合型侵权占比高。(5月8日《工人日报》)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直播已成为当下极具影响力的传播形式,其应用场景日益丰富,从娱乐到电商,从知识付费到生活分享,几乎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这繁荣景象背后,新型侵权模式悄然滋生,“直播+”正逐渐成为侵权的新变种,这一现象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为我们揭开了这一问题的冰山一角。如今,“陪你看(影视剧、体育赛事等)”“为你读(小说)”“教你做(短视频)”等新型侵权模式层出不穷,且多为直播与回放并存的模式,导致复合型侵权案件占比居高不下。以某网站设置“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供主播陪同用户观看并提供回放服务为例,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的判决也明确了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惩处态度。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情况同样突出。直播间演唱、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朗诵或以其他形式“表演”他人作品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直播+”模式与电商、教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固然为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也进一步扩大了侵权场景的多样性。网络直播的瞬时性与隐蔽性,使得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确定实施主体以及取证变得困难重重,这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而网络直播平台运行模式的复杂性,以及部分网络主播版权保护意识的欠缺,更是成为引发侵权诉讼的重要因素。

在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中,直播平台作为提供直播服务的主体,往往成为被诉对象,在权利作品保护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平台参与传播的程度、管理和控制能力等因素,来判定平台的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这就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平台内主播的监管。建立健全主播准入、培训制度,及时推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对违法违规的主播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是直播平台不可推卸的义务。

同时,主播自身也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坚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积极寻求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并积极调整行为,避免二次侵权的发生。

“直播+”绝不能成为侵权的“衍生品”,更不能成为损害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唯有直播平台、主播乃至整个行业齐心协力,共同强化版权保护意识,规范直播行为,才能让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产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发展,为大众带来更多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作者 王琦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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