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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06 16:21:00    

莆田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

实施办法

为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保障群众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进一步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继续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


一、免除对象和免除项目

(一)死亡后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所有人员,免除以下项目费用:

1.莆田市境内普通殡葬专用车一部一趟次遗体接运费(含接抬装尸、灵车装饰、哀乐、卫生保洁等);

2.在殡仪馆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用;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含骨灰装盒、消毒等);

4.殡仪馆内骨灰寄存1年费用。


(二)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按照殡葬法律法规执行火化的城乡困难群众等对象,在减免本款(一)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除殡仪馆内200元以内一个骨灰盒补助和200元以内一个遗体接运专用尸袋(纸棺)费用。城乡困难群众等具体对象(以下简称“十二类人员”)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4.福利院和敬老院政府兜底对象;

5.革命“五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乡干部、老接头户);

6.省级、部队军一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个人、二等以上功臣);

7.持第三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8.100周岁以上人员;

9.烈士(含见义勇为、因公牺牲,烈士称号未授予之前,凭县、区退役军人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证明);

10.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1.无名遗体;

1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女、二女的父母。

免除项目的具体标准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免除标准随之相应调整。

二、审核及办理程序

(一)免除对象的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凭《居民死亡殡葬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火化证明,由殡仪馆按减免项目实际产生费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十二类人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由死者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盖章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及相关有效证件(如第三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能及时提供的,免除费用按免除项目条款(一)执行。


(二)无名遗体减免项目费用由殡仪馆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三)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莆田籍人员且未在外地领取基本殡葬补助的,由丧事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报销免除项目费用,报销标准按莆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四)莆田市福山殡仪馆和仙游县殡仪馆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承办单位,负责核对丧属提交的有关证件和《申请表》,如实、准确填写免除服务项目及金额,由丧属确认签字,按月收集、分类、汇总,形成免除对象花名册,将《申请表》及花名册报送相关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


(五)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对殡仪馆报送的《申请表》和花名册审核无误后,按程序予以报销,将免除费用拨付殡仪馆。

三、经费安排和结算方式

(一)除“十二类人员”基本殡葬服务所需经费由市与仙游县按3:7比例分担外,其余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管委会)按5:5比例分担,市、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每年编制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殡仪馆按照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单位所在地将免除对象和免除金额分解到各县(区、管委会);“十二类人员”对象及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单位为市直或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的,免除金额按免除对象户籍所在地分解。各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及时把免除金额拨付给殡仪馆,实行一月一结账。

(二)市财政局要按照每年预算安排,于上半年内将市级分担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所需经费拨付给各县(区、管委会)。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根据市福山殡仪馆汇总的免除对象数量、金额及相关材料(“十二类人员”须与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核对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予以核拨报销。仙游县殡仪馆的免除费用,由仙游县民政局按照程序给予核拨报销。湄洲岛管委会在实行管委会财政资金减免遗体火化费用期间,市财政按实际死亡火化人数每具拨补550元。

四、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宣传殡葬服务惠民政策的重要意义,把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同时加强对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审批和办理的管理监督。

(二)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市福山殡仪馆和仙游县殡仪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进行审计监督,对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仪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各殡仪馆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100周岁以上人员、无名遗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实;优抚对象、烈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实;劳动模范由总工会负责核实;先进工作个人、二等以上功臣根据荣誉证书进行核实;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福利院和敬老院政府兜底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残疾人员由残联负责核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女和二女的父母由卫健部门负责核实。


 五、适用规定

(一)免除对象的死亡时间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证明上开具的死亡时间为准。

(二)非莆田市户籍人员异地死亡在莆火化的、遗骸二次火化不在免除范围。

(三)单项免除费用少于免除标准的,据实免除;超出免除标准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理(具体免除费用以发票为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莆田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莆政办〔2012〕241号)和《莆田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莆政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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