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开发商赠送的车位券,交房后却无法使用”,王丹艳律师支招维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4 00:01:00    

2025年第45期(总第187期)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天天3·15 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王丹艳律师(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本期聚焦网友“9lmptza”留言:我于2022年10月购买了长沙保利北中心的房子,选择了分期付款方式。当时参加活动,我提前支付20万元房款,获赠了价值1万元的车位现金券,券上盖有湖南保福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可以在购买车位时直接抵扣现金。今年4月20日交房日当天车位开售,但我却被开发商告知无法使用该车位券,需按原价购买车位。针对此情况,开发商未给出任何解释。

专业解答

王丹艳律师(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的描述,您支付了20万购房款并获得了有开发商盖章的车位优惠券。当车位优惠券约定的使用条件满足时,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车位优惠券约定履行义务。如开发商拒绝履行,您可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兑现车位优惠券,并妥善保留送达相关文件的凭证。如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兑现义务。

关于虚假宣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若开发商在宣传时以“赠送车位优惠券”诱导消费者提前支付购房款,事后拒绝兑现且无合理解释,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对此,您可向12315投诉举报。

编辑:李洁 何思蓓

32位律师在线

相关文章